4月19日,四川高院、重庆高院通过视频连线召开“川渝地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联合新闻发布会”,重庆高院在发布会上通报了重庆鸽牌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重庆鸽皇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幸福时光建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据悉,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鸽牌公司成立于2001年,企业名称和“鸽牌”字号沿用至今。原告系第146035号注册商标权利人,该商标2010年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鸽牌”多个产品被评为重庆名牌产品,原告自成立以来获得多项荣誉。
被告鸽皇集团成立于2005年,其法定代表人林某锋申请注册第4524253号(“鸽皇GE HUANG及图”)商标。2010年,鸽皇集团因生产、销售假冒“鸽牌”产品被行政处罚。2011年,原告对第4524253号商标提出异议申请,后经诉讼,2018年北京高院终审判决确认第4524253号商标无效。期间,鸽皇集团提出多项与“鸽”有关的商标注册申请,均被驳回,或被不予核准注册。鸽皇集团持续在产品上使用第4524253号商标,产品销售全国各地,2008年至2013年度主营业务利润总额达1.7亿元。被告幸福时光经营部销售部分鸽皇产品。原告起诉要求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要求二被告消除影响,共同赔偿100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鸽皇集团未经许可生产、销售侵害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构成商标侵权。且鸽皇集团攀附原告商誉的主观意图明显,其行为违背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侵害了原告的企业名称权,构成不正当竞争。时光经营部销售侵权产品,也应承担法律责任。遂判决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鸽皇集团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鸽皇”文字,刊登声明,消除影响;鸽皇集团向原告赔偿999万元;时光经营部向原告赔偿1万元。宣判后,鸽皇集团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