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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最低价中标将被彻底取消!

发布时间:2018-11-27 文章来源:本站  浏览次数:7890


 

电缆人深恶痛绝的“最低价中标”,要彻底被取消了!财政部酝酿新举措,研究取消最低价中标的规定,着力推进优质优价采购。

近日,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最新通告《财政部酝酿遏制低价恶性竞争新举措》。

根据《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2938号建议的答复》,有全国人大代表在两会期间提出了《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建立最优品质中标制度的建议》。对此,财政部答复称,目前正研究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制度设计,着力解决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的低价恶性竞争等问题。初步考虑拟采取四个方面的措施。其中最受各方关注的是对相关制度办法的修改。

财政部称,将调整低价优先的交易规则研究取消最低价中标的规定,取消综合评分法中价格权重规定,按照高质量发展的工作要求,着力推进优质优价采购。也就说,在政府采购的招标法规中,“最低价中标”的规定将被彻底取消了!

虽然目前这项改革还未落地,但财政部已经明确表示,在招标制度办法改革中要落实调整“低价优先的交易规则”、取消“低价中标”规定,意味着最低价中标被彻底取消只是时间问题。

财政部此举早有迹象。近年来,财政部和发改委按照职责分工,不断完善政府采购及招标投标制度,着力提高招标采购质量,实现“物有所值”的采购目标,主要进行了三个方面工作:

 

一是完善制度办法,遏制低价恶性竞争现象。

针对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中的低价恶性竞争现象,财政部修订完善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规定了最低评标价法的适用范围;明确投标人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且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针对工程招投标的低价恶性竞争问题,发改委正牵头修订招标投标法,严格限定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应用范围;同时,要求评标委员会对疑似低于成本价投标情况进行核实、强化标后合同履行监管、加强招标投标领域信用制度建设等方面,遏制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在实践中被滥用和误用。

《招标投标法》现行条例第五十五条“必须确定排名第一的为中标人",在最新发布的《招标投标法》修改草案也被修改为”在中标候选人中甲方自行选定中标人”。

 

意思是说:

1、第一名不一定中标。

2、甲方有权决定第二名或第三名中标。

 

二是强化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着力提高采购质量。

财政部印发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和履约验收的指导意见》,明确采购人是需求和履约验收的第一责任人,要求采购需求的制定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履约验收时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

 

三是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倒逼供应商诚信履约。

财政部制定印发《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和使用相关主体的信用记录。同时,与多部门签订联合惩戒备忘录依法进行联合惩戒,对包括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在内的多领域违法失信行为当事人,依法限制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最低价中标”在电线电缆招投标中屡见不鲜,去年的奥凯电缆事件,将其暴露无遗,引发人民日报一个月内两批“低价中标”。“最低价中标”原则一天不变,行业就很难有什么工匠精神,更不要说什么中国品牌!

最低价中标危害大

 

容易导致优汰劣胜,埋下安全隐患,影响企业创新的积极性。

 

——“最低价中标”助长以次充好,导致产品质量下降,优汰劣胜。

——“最低价中标”极易引发偷工减料,甚至埋下安全隐患。

——“最低价中标”影响企业创新研发的积极性。

为何在实际操作中,价格往往成为评标的唯一要素?

——担心“说不清”“犯错误”,规避“履职风险”,是一些地方和企业倾         

向于“最低价中标”的重要原因。

——市场质量监管缺位、不到位,也是“最低价中标”大行其道的助力。

——招标方过于强调成本而忽视质量,也导致招标的天平倾向于价格。

财政部此次明确,将修改政府采购相关的招标制度办法,彻底取消“最低价中标”规定,势必对最低价中标的现象带来彻底打击,“饿死同行、累死自己、坑死业主”现象有望得到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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