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一笔需要重算的账
在长期商事调解的实践中,一个判断逐渐清晰:在可以预见的时间里,调解有机会成为商事争议解决的最优解。
需要先说清楚这个判断的性质。"最优解"不是指调解每案皆宜,也不是对诉讼制度的否定,而是期望值意义上的最优——把金钱、时间、关系、履行,以及裁判本身的风险,放进同一张表里加权计算之后,期望值最高的那条路。
也正因如此,准确的表述是"或将",而非"必将"。这个判断依赖几个仍在变化中的变量,本文最后一部分将逐一交代。
要论证它,需要先算清楚几笔账。这几笔账,诉讼律师未必愿意细算,但当事人一直在支付。
二、第一笔账:胜诉不等于实现
打官司的人所追求的,从来不是一纸胜诉判决,而是权利的实际实现——钱回到账上,事情彻底了结。
而从判决到实现之间,横着一道最古老的关口:执行。
判决下来了,对方账上没钱、资产早已腾挪、人去楼空。赢了官司拿不到钱,是诉讼中最常见的结局之一。胜诉率不是回报率,二者之间隔着一整条执行的独木桥。
调解协议的履行逻辑完全不同。方案是当事人在谈判桌上自己点头签下的:分几期、缓多久、以什么方式对冲,每一项都是他掂量过自身现金流之后认账的结果。人对自己参与作出的决定,履行意愿远高于被强加的决定——这不是道德判断,是行为规律。
而司法确认制度补上了最后一块拼图:根据《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编的规定,达成的调解协议可以申请司法确认,确认之后具有强制执行力。诉讼有的保障,调解协议经确认后都有;诉讼未必有的东西——自愿履行——它也有。
一个下限有保障、上限高出一截的方案,在谈判桌上叫什么?叫占优策略。
三、第二笔账:法律事实与客观真实之间的距离
如果说执行风险是诉讼的下限风险,那么第二道关口更隐蔽,也更少被摆到桌面上讨论:判决本身认定的事实,未必等于客观真实。
判决书中"本院查明"所认定的,是法律事实。二者之间隔着三道过滤器:
其一,证据裁判。没有证据支持的事实,法律上等于不存在。实际发生了什么并不重要,能证明什么才重要。
其二,举证责任。事实真伪不明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负举证责任的一方直接承担不利后果。这不是"查明事实",而是在查不明的情况下切一刀——切准了是运气,切偏了是制度成本,而这个成本由主张方独自承担。
其三,程序规则。超过举证期限的证据、形式有瑕疵的书证、无法出庭的证人,内容再真实也进不了判决(《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定)。
三道过滤,每一道都合法、都正当,制度本意是防止恣意裁判。但三者叠加的结果是:一份在程序上完全合法的判决,完全可能与交易的真实样貌存在出入。
这类情形在商事一线屡见不鲜。占理的一方因为拿不出书面凭证而败诉,钻空子的一方因为证据规则的保护而全身而退;有的案件一路打到再审,真相才水落石出,而中间已经过去数年——对方恰恰用这几年完成了资产腾挪。真相从来不稀缺,稀缺的是把真相送进判决书的成本。
这就是"裁判风险"。它的残酷在于:输的人不是输在道理上,是输在证据格局上。它是当事人承担的一种未被定价的风险——保险不保,合同不写,事前无法计价。案件不到最后一份文书作出,谁也不敢说自己赢定了。
而调解桌上,这道关口并不存在。事实不需要被"认定",只需要被"认账"。双方心知肚明却拿不出证据的那些事实,可以直接作为谈判的输入——不必举证,不必过滤,不必赌举证责任那一刀切向谁。
判决认定的是"证据能够证明的真实",调解处理的是"双方都认账的真实"。前者有时比真实少,后者天然不会错。
四、第三笔账:法律答案与商业方案的分野
商事纠纷的深层诉求,很少是"判他对错",而是"怎么继续":股权僵局如何体面退出,货款纠纷如何保住供货关系,合作破裂如何分家而不结仇。
判决的颗粒度是法律关系——确认、撤销、赔偿。调解的颗粒度是商业安排——分期支付、对价置换、股权回购、业务切分、竞业与保密条款的重新框定。前者回答"谁对",后者回答"接下来怎么办"。而在生意场上,第二个问题值钱得多。
用财务的语言说:判决给出的是清算价值,调解谈出的是持续经营价值。读过审计报告的人都清楚,清算价值几乎总是低于持续经营价值——资产一旦脱离经营语境打折出售,交易双方都只能在残值中争抢。与其在清算逻辑下分配残值,不如在持续经营逻辑下分配未来。会计学的这条常识,放在争议解决上同样成立。
更何况,商事世界中多数纠纷发生在重复博弈者之间——上下游、老客户、股东、多年合作的对手方。判决终结一场纠纷,往往同时终结一段关系;调解了结一场纠纷,常常顺手救回一段关系。前者结案,后者结清。
五、第四笔账:供给缺口与成本曲线
(一)司法供给的缺口是结构性的
案多人少,不是周期性波动,而是长期结构。经济下行周期中纠纷总量上行,员额制下法官数量相对刚性,金融、物业、劳动等批量案件指数级涌入。诉讼这条路的拥堵,看不到"熬一熬就过去"的可能——排队本身,就是当事人正在支付的成本。
顶层设计的答案早已明确:诉源治理写入中央文件,"总对总"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持续推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总对总"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法发〔2026〕1号),《商事调解条例》以行政法规的位阶颁行(国务院令第827号,2026年5月1日起施行),其立法背景之一即对接《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所确立的国际调解协议执行框架。司法资源将越来越集中于必须由法院判断的事项,其余部分交由前端分流。这个闸门只会开得更大,不会关上——因为它关不上。
(二)两条成本曲线正在交叉
诉讼的综合成本是刚性上行的:诉讼费、律师费之外,还有时间成本、机会成本、关系彻底破裂的代价、执行落空的风险敞口。这些成本中没有一项会随时间下降。
调解的成本曲线正在下行。《商事调解条例》施行后,商事调解组织依法可以收取相应费用,市场化定价机制一旦打开,专业化服务、人才供给、组织能力都会随之跟上。收费合法化撬动的不是一纸规定,而是整个供给端的升级。
一条曲线向上,一条曲线向下。交叉的那一点,就是"最优解"换人的时点。
六、未计入的一笔:规则的实际受益者
这一笔不写在财务报表上,却是商事调解一线最为深切的观察。
诉讼制度中所有精密的设计——举证时限、质证规则、抗辩程序——都建立在同一个防御性假设之上:人可能不诚信。为了让不诚信者无处遁形,制度要求每一个人自证清白。代价是,诚实的人要为自己的诚实支付举证成本。
问题在于,这套防御性设计在拦住大多数不诚信者的同时,也给少数熟练的不诚信者留下了变现渠道——拖延、转移、否认,每一种姿态都在规则的缝隙中有生存空间。判决并不主动奖赏不诚信,但它客观上为不诚信提供了时间与程序上的便利。前文所述"裁判风险"的裂缝,正是从这里被撑开的。
调解的逻辑恰好相反:它假设坐进这间屋子的人是可以对话的,而对话的底牌是诚信——共识无法建立在谎言之上。诉讼中可以说一半藏一半,靠证据缺失蒙混过关;调解桌上藏不住,对方心里有数,调解员也并非看不见,谈两个小时,谁是来解决问题的、谁是来表演的,一目了然。不诚信在调解室里没有回报。
再往前看一步: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本身在塑造社会的行为预期。
诉讼主导的预期是——有事找证据,没证据认栽,会钻规则的人占便宜。于是人人设防,交易成本被防御性行为不断抬高。
调解主导的预期是——有事坐下来谈,谈成的承诺要兑现。于是诚信从道德要求,变成划算的选择。
一个制度如果让诚信变得划算,它就在建设诚信体系;如果让钻空子变得划算,它就在腐蚀诚信体系。国家将调解置于主旋律位置,表层治理的是案件数量,深层治理的是社会信用。案子是表,信用是里。
七、边界与结论:"或将"所依赖的条件
(一)调解的适用边界
必须说清楚:调解不是万能的。
一次性博弈中对方恶意逃债、需要财产保全抢时间的案件,该诉讼就应当诉讼;需要一份判决为社会确立规则的案件——公益诉讼、行业标杆性纠纷——诉讼与仲裁不但最优,而且必要。调解不应越过这个边界。越了边界的调解,就是和稀泥。
但这类案件在商事纠纷总量中属于少数。多数商事争议,本质是重复博弈者之间的利益分配问题——这正是调解的主场。
因此,"最优解"从来不是指每案皆宜,而是指期望值意义上的最优:逐案看,各有胜负;总体看,天平已经倾斜。
(二)为什么是"或将",而不是"必将"
因为这个判断依赖三个仍在变化中的变量。
一是供给端的质量。收费合法化只是打开了一扇门,门后能否站出足够多的专业调解员与调解机构,还需要几年时间检验。
二是司法确认通道的顺畅度。制度上已经通开,但实务中各地尺度仍有差异,通道的通行效率决定了调解协议能否稳定地获得强制力。这一点在建工领域尤为突出:调解协议中最具经济价值的条款,往往恰恰是司法确认程序最容易拒绝的内容。例如,调解协议涉及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具有物权属性的权利确认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五项,在司法确认程序中可能被认定属于"涉及物权确权"而不予受理。这也从反面说明,商事调解的有效运行高度依赖与人民法院的程序衔接。
三是社会预期的形成。诚信划算这件事,需要大量"谈成即兑现"的样本积累,才可能沉淀为行为习惯。
三个变量都还没有走完。所以是"或将",不是"必将"。
但方向是清楚的。当一条路的下限有保障、上限更高、成本还在下行,而另一条路的下限风险刚刚被算明白——选择的天平,已经开始倾斜。
律师调解没有那么简单,这句话今天成立,未来几年恐怕也会成立。
但"难"与"对"从不矛盾。一个事情成为最优解,从来不是因为它容易,而是因为所有替代选项都更贵。
判决很贵,时间很贵,关系破裂最贵。而比这些更贵的,是一个诚实的人为了证明自己的诚实所付出的代价。
账算到这里,答案已经写在纸上了。
(李雁函 昆明市致和商事调解院) |